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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0-12-15 浏览次数:17 次
1.1.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.3倍,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.1倍。
1.1.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.8%,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附表A-1的规定取值,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附表A-2的规定取值。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,应经试验确定。
1.1.3 图书、档案、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,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%。
1.1.4 油浸变压器室、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,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%。
1.1.5
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,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%。
1.1.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.1倍。
1.1.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,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;在其它防护区,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。
1.1.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木材、纸张、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,宜采用20 min;
2 通讯机房、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,应采用5 min;
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,宜采用10 min;
4 气体和液体火灾,不应小于1 min。
1.1.9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。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.006%。
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一级 2.5+0.1MPa(表压);
2 二级 4.2+0.1MPa(表压);
3 三级 5.6+0.1MPa(表压)。
1.1.10 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,不应大于1120kg/m3;
2 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,不应大于950kg/m3;
3 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,不应大于1120kg/m3;
4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,不应大于1080kg/m3。
1.1.11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,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%。
1.1.12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;
2 管网的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,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20%。
1.1.13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,宜按下式计算:
1.1.14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和系统灭火剂储存量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,应按下式计算:
2 灭火剂过热蒸汽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,应按下式计算:
3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按下式计算:
4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,可按储存容器内引升管管口以下的容器容积量换算。
5 均衡管网和只含一个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,其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均可不计。
防护区中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,其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,可按各支管与最短支管之间长度差值的容积量计算。